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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8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李萬發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101年度易字第583號第一審簡式審判程序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7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足資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萬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以101年度易字第583號判決後,上訴人雖於101年12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蓋用本院收文戳記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就上訴理由部分僅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20 日內,上訴人仍未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狀,嗣經本院於102年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2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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