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4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任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任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其犯罪事實欄第16行「張志緯」應為「張至緯」之誤繕,應予更正)。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隊供承犯行之事實,有員警張至緯具結證稱,其對於未被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追查不易,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新台幣85,500元,而被告迄未賠償被害人,暨其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從事服務業)、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