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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倪安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倪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倪安因竊盜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1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71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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