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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育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3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林育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詳如檢察官抗告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育齊因犯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而不得易科罰金,足認其惡性已屬較重,對於數罪併罰之各罪,均不適合易科罰金,皆應入監矯治。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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