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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請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世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世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溫世凱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84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訴字第497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36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67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9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更二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台灣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前揭2罪接續執行,於95年1月19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殘刑為2年7月又26 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前揭1年2月(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3號)、假釋經撤銷之殘刑2年7月又26日部分接續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4 月1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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