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博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博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曹博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61號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6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