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倪安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倪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倪安因竊盜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1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71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