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9號、101年度執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俊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以99 年度聲字第3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11號、99年度訴字第436號、第45號、99年度易字第711號、第277號、第2838號、98年度易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22號、99年度審簡字第97號、99年度審易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