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5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善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善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善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12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27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5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8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1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20日;其中100年度簡字第859號及101年度簡字第185號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91號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126號偽造文書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1年11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張善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2月2日凌晨1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張善閎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採尿,於上開時間為警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訊據被告張善閎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本件被告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000000ng/ml)及安非他命(15165ng/ml)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2月7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附檢驗總表各1份附卷可稽,檢驗所得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數值均遠高於檢測之標準,被告應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所辯沒有施用云云,不足採信。又被告有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參照最高法院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之5年以內,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本次再度施用毒品,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上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被告施用毒品雖對己身健康戕害甚鉅,然終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且對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行為之矯治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