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丞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丞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吳丞睿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32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