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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丞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丞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吳丞睿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32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