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志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郭志昌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號、100年度易字第430號、100年度易字第146號、101年度易字第255號、101年度易字第269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591、1714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