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詠翰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詠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受刑人簡詠翰因毒品、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及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