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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四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四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四維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足稽。從而,依刑法第50條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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