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達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律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達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達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01.4.12回溯96小時內」應補充為「101.4.12日晚間11時53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外,餘均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