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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志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郭志昌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號、100年度易字第430號、100年度易字第146號、101年度易字第255號、101年度易字第269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591、1714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劉 婉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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