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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游欽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游欽永前於民國93年間,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7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1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其後受刑人對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本件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要件,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著有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7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1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其後受刑人對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判決電腦列印本各1份在卷可按,可堪認定。

㈡惟本件聲請人前揭聲請事項,前業經聲請人向台灣高等法院院聲請減刑,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6年12月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裁定對上開3罪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確定;嗣後因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審理後認為:「因原裁定係就實際已經執行完畢,依法不得減刑之罪,誤予減刑,且該錯誤裁定亦非不得再予執行,應認尚非不利於被告,爰僅將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乃判決:「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據此,聲請人本件聲請,前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確定在案(最高法院僅撤銷違背法令之部分),本件自屬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㈢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之反面解釋,可知「執行已完畢者」,即不在得予以減刑之列(台灣高等法院96年第3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三)決議第1號參照)。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合併應執行刑,業已於96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則該刑既已執行完畢,無論檢察官或受刑人向法院提出減刑之聲請,依法本應予以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亦於法不合,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犯罪日期  │宣告刑        │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  │檢察官執行指│備註          │
│    │              │          │              │                    │揮書所載判決│              │
│    │              │          │              │                    │確定日期    │              │
├──┼───────┼─────┼───────┼──────────┼──────┼───────┤
│ 01 │施用第一級毒品│93年 2月某│有期徒刑8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年1月3日  │附表一編號01至│
│    │              │日起至同年│              │93年度訴字第247號   │            │03所示之罪,經│
│    │              │4月23日止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於93年 7月21│
│ 02 │施用第二級毒品│93年 2月某│有期徒刑4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年1月3日  │日以93年度訴字│
│    │              │日起至同年│              │93年度訴字第247號   │            │第 247號判決定│
│    │              │4月21日止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月(附表一│
│ 03 │轉讓第一級毒品│93年 4月22│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        │94年1月3日  │編號03所示之罪│
│    │              │日        │              │93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經受刑人上訴│
│    │              │          │              │                    │            │後,台灣高等法│
│    │              │          │              │                    │            │院於93年10月14│
│    │              │          │              │                    │            │日以93年度上訴│
│    │              │          │              │                    │            │字第2566號判決│
│    │              │          │              │                    │            │駁回上訴確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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