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哲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行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行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9日」,顯係「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