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俊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90、421、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俊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3、4犯罪日期欄應分別補充更正為「103年10月7日2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3年12月7日8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外,餘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