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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9號、104年度執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2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3.11.28」、附表編號3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3.12.17」、附表編號5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3.11.28」外,餘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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