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吳文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主文中第四行「純質淨重共叁拾捌點玖零玖叁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純質淨重共叁拾捌點玖零叁零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主文中第四行「純質淨重共叁拾捌點玖零玖叁公克」之記載係誤寫,爰依首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