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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吳文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主文中第四行「純質淨重共叁拾捌點玖零玖叁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純質淨重共叁拾捌點玖零叁零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主文中第四行「純質淨重共叁拾捌點玖零玖叁公克」之記載係誤寫,爰依首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