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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39號

聲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偵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嘉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104年度聲延押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嘉峻自民國壹佰肆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嘉峻因竊盜等罪,於偵查中經聲請人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3月6 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涉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104 年3 月6 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以羈押2 月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相關共犯鄭開原、簡志明尚未到案,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被告另涉及多起竊盜案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4 年4 月29日向本院聲請准自104 年5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經查,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檢附之偵查卷宗,並於104 年4 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為依據卷內相關之被告供述及相關被害人證詞、扣案證物等,可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嫌實屬重大,本案尚有其他相關共犯尚未到案,而相關扣得之贓物究係何處竊得、竊得之信用卡、金融卡係何人持以盜刷、參與共犯人數等與案情有關之重大事項,均尚未釐清,如未繼續羈押,恐有騷擾證人而污染證言或勾串共犯之可能,故前述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仍在;被告涉及多起竊盜犯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依本件偵查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無不合,應准自104 年5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3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