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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1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15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哲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行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行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9日」,顯係「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1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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