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賴吟蟬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吟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賴吟蟬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拘無著,並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無法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2日宜檢貴律104執49字第002603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培金104執助149字第10568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