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朱忠義
- 被告
- 朱天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忠義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天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朱忠義於民國103年1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103年刑保字第3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朱天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朱忠義如數繳納現金後,於民國103年1月9日將被告釋放。嗣全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300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朱天源到案接受執行,且通知具保人朱忠義應帶同或通知被告到署執行,被告朱天源並未到案,復經拘提被告朱天源亦無著,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朱天源及具保人朱忠義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卓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