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枝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375號、104年度執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枝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