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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枝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375號、104年度執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枝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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