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9號、104年度執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2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3.11.28」、附表編號3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3.12.17」、附表編號5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3.11.28」外,餘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