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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參字第1號

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永勝劉致欽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參字第1號

聲請人
聲請人
財產所有人 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
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9號被告王成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於民國97年8月6日公告辦理「宜蘭市○村段00○00地號部分土地合作經營宜蘭世貿會展中心」招標事宜,由聲請人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得標,雙方並於97年8月22日簽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處林業工作隊合作經營宜蘭世貿會展中心契約書」,聲請人遂依約進行整建及經營,聲請人所為係合法且正當之私經濟行為。詎聲請人前接獲鈞院傳喚出庭應訊,得知被告王成明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若被告王成明等人經認定有罪,,則聲請人因該案所得之利益有遭沒收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之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成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29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認被告王成明等人因辦理「宜蘭市○村段00○00地號部分土地合作經營宜蘭世貿會展中心」招標案件,涉嫌圖利聲請人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而聲請人因被告王成明等人之圖利行為,而取得之不法利益達新臺幣2356萬516元,如認被告王成明等人成立前揭犯罪,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參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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