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振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松因犯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7、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否外,餘均無不合。又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8、11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犯附表編號1-6、9、10、12、13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就附表所示之罪,受刑人業經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5年4月12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從而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