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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心希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前某日」,應更正為「103年11月18日前某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刑事訴訟法雖無類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規定,惟法院仍得參照上開規定意旨,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查獲之時間為民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於106年3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前某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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