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73號
- 被告
- 葉存忠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存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葉存忠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案已終結,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5年6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