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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73號

被告
葉存忠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存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葉存忠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案已終結,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5年6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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