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群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