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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如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如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如龍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原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更累犯為有期徒刑1年    │                            │                            │
├──────┼──────────────┼──────────────┼──────────────┤
│曾否與他罪合│                            │                            │                            │
│併定其應執行│            否              │            否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1月22日採尿時點回溯   │       102年07月02日        │                            │
│            │26小時內之某時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自訴)  │    102年度毒偵字第102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571號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2年度上訴字第3013號   │     103年度訴緝字第15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2年12月27日        │       103年07月31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最高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3年度台上字第802號   │     103年度訴緝字第15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3年03月19日        │        103年08月21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92號( │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67號 │                            │
│            │更累犯:105年度執更字第21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