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建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發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建發因向曾偉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曾偉人)追討債務未果,竟基於毀損、恐嚇等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噴漆書寫:「全家死光光」、「凶」等字樣之方式而為附表所示之毀損、恐嚇等犯罪行為,使曾偉旭之母曾徐惠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損害附表所示建物外觀美觀之功能。
二、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被害人曾徐惠子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曾偉人、證人蔡國華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5張、現場錄影監視器擷取畫面1張、被害人提供之油漆清潔費估價單1張。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附表編號5至7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就附表編號5至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向被害人曾徐惠子為恐嚇、毀損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毀損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債務糾紛,不思循正常司法途徑解決,反以潑漆留言方式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更進而持不詳器物砸毀被害人住處窗戶玻璃,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其行為顯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被告自陳高中畢業)與生活狀況(被告自陳現職為卡宇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犯罪行為 │ 所犯法條 │ 主文 │ ├──┼───┼─────────┼─────┼────────┤ │ 1 │105年1│前往曾偉旭之母曾徐│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30日│惠子位在宜蘭縣宜蘭│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參│ │ │ │市○○路00號住處,│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紅色噴漆在該建物│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大門上書寫:「天地│ │折算壹日。 │ │ │ │不容」、「不要臉」│ │ │ │ │ │等字樣。 │ │ │ ├──┼───┼─────────┼─────┼────────┤ │ 2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1日 │處,持不詳器物將該│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參│ │ │ │建物二樓窗戶玻璃砸│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毀。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3日 │處,在該建物潑灑油│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參│ │ │ │漆。 │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4日 │處,在該建物黏貼「│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拾│ │ │ │借錢不還」等字樣告│ │日,如易科罰金,│ │ │ │示單。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5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13日│處,以紅色噴漆在大│條毀損罪、│物品罪,處拘役參│ │ │ │門內書寫:「欠債不│第305條恐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還,全家死光光」等│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字句,以此加害生命│ │折算壹日。 │ │ │ │、財產之行為,使曾│ │ │ │ │ │徐惠子心生畏懼,致│ │ │ │ │ │生危害於安全,並損│ │ │ │ │ │壞該建物之美觀功能│ │ │ │ │ │。 │ │ │ ├──┼───┼─────────┼─────┼────────┤ │ 6 │105年3│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12日│處,持紅色噴漆在該│條毀損罪、│物品罪,處拘役參│ │ │ │建物大門牆書寫:「│第305條恐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凶」字使曾徐惠子心│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折算壹日。 │ │ │ │安全,並損壞該建物│ │ │ │ │ │之美觀功能。 │ │ │ ├──┼───┼─────────┼─────┼────────┤ │ 7 │105年 │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10 月1│處,在該建物大門及│條毀損罪、│物品罪,處拘役參│ │ │日 │外牆以紅色噴漆書寫│第305條恐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全家死光光、凶│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凶死光光死」│ │折算壹日。 │ │ │ │等字句,以此加害生│ │ │ │ │ │命、財產之行為,使│ │ │ │ │ │曾徐惠子心生畏懼,│ │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並│ │ │ │ │ │損壞該建物之美觀功│ │ │ │ │ │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