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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2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5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發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發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建發因向曾偉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曾偉人)追討債務未果,竟基於毀損、恐嚇等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噴漆書寫:「全家死光光」、「凶」等字樣之方式而為附表所示之毀損、恐嚇等犯罪行為,使曾偉旭之母曾徐惠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損害附表所示建物外觀美觀之功能。

二、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被害人曾徐惠子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曾偉人、證人蔡國華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5張、現場錄影監視器擷取畫面1張、被害人提供之油漆清潔費估價單1張。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就附表編號5至7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就附表編號5至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向被害人曾徐惠子為恐嚇、毀損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毀損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債務糾紛,不思循正常司法途徑解決,反以潑漆留言方式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更進而持不詳器物砸毀被害人住處窗戶玻璃,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其行為顯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被告自陳高中畢業)與生活狀況(被告自陳現職為卡宇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犯罪行為     │ 所犯法條 │      主文      │
├──┼───┼─────────┼─────┼────────┤
│ 1  │105年1│前往曾偉旭之母曾徐│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30日│惠子位在宜蘭縣宜蘭│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參│
│    │      │市○○路00號住處,│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紅色噴漆在該建物│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大門上書寫:「天地│          │折算壹日。      │
│    │      │不容」、「不要臉」│          │                │
│    │      │等字樣。          │          │                │
├──┼───┼─────────┼─────┼────────┤
│ 2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1日 │處,持不詳器物將該│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參│
│    │      │建物二樓窗戶玻璃砸│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毀。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3日 │處,在該建物潑灑油│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參│
│    │      │漆。              │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4日 │處,在該建物黏貼「│條毀損罪  │物品罪,處拘役拾│
│    │      │借錢不還」等字樣告│          │日,如易科罰金,│
│    │      │示單。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5  │105年2│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13日│處,以紅色噴漆在大│條毀損罪、│物品罪,處拘役參│
│    │      │門內書寫:「欠債不│第305條恐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還,全家死光光」等│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字句,以此加害生命│          │折算壹日。      │
│    │      │、財產之行為,使曾│          │                │
│    │      │徐惠子心生畏懼,致│          │                │
│    │      │生危害於安全,並損│          │                │
│    │      │壞該建物之美觀功能│          │                │
│    │      │。                │          │                │
├──┼───┼─────────┼─────┼────────┤
│ 6  │105年3│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月12日│處,持紅色噴漆在該│條毀損罪、│物品罪,處拘役參│
│    │      │建物大門牆書寫:「│第305條恐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凶」字使曾徐惠子心│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折算壹日。      │
│    │      │安全,並損壞該建物│          │                │
│    │      │之美觀功能。      │          │                │
├──┼───┼─────────┼─────┼────────┤
│ 7  │105年 │前往上址曾徐惠子住│刑法第354 │黃建發犯毀損他人│
│    │10 月1│處,在該建物大門及│條毀損罪、│物品罪,處拘役參│
│    │日    │外牆以紅色噴漆書寫│第305條恐 │拾日,如易科罰金│
│    │      │:「全家死光光、凶│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凶死光光死」│          │折算壹日。      │
│    │      │等字句,以此加害生│          │                │
│    │      │命、財產之行為,使│          │                │
│    │      │曾徐惠子心生畏懼,│          │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並│          │                │
│    │      │損壞該建物之美觀功│          │                │
│    │      │能。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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