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煌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煌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陳煌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據上論告欄增列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煌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陳煌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據上論告欄增列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