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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文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1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89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0月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1月29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5樓住處,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再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為警緝獲,旋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文彥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5年11月29日為警查獲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毒品前案紀錄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照最高法院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之5年以內,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本次再度施用毒品,事證明確,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核其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行為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結果,屬吸收關係,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雖供出其毒品上游來源為綽號「老二(音譯)」之人云云。然偵查機關並未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不符,無從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對於自己及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且經觀察勒戒後,復再施用毒品經判處罪刑確定,仍難抑毒癮,再度施用毒品,並考量被告之素行、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承攬施作磁磚工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10萬元,已婚,需共同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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