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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3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柏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字第五四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李柏榮竊取機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經查,被告所竊機車係與其同財共居之外祖父李祈萬所有,目前為告訴人即亦同財共居之表弟李東洋使用中,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一件在卷可稽(警卷第十九頁),並經告訴人到庭陳述一致。乃被告與機車所有人為直系血親,與機車使用人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且均為同財共居親屬。竊盜案件乃侵奪他人之所有權,惟本件未經直接被害之所有權人提出告訴,而原提告之告訴人即使用人復又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規定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一0六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六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3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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