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53 號、106 年度執字第2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四、附表編號3 、4 備註欄補充記載「編號3 、4 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79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