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0七年度聲沒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驗餘淨重貳點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柒包(驗餘毛重拾貳點柒玖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誠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一0六年度偵字第六九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十七包,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家誠經查扣疑似毒品之粉末及晶體各十七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粉末十七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晶體十七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十七包均沒收銷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