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秦嗣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嗣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秦嗣全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7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12號、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