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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秦嗣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嗣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秦嗣全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7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12號、107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1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