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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心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韋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韋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 年、3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161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最高法院以104 年台上字第17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②、③等罪經本院以106 年聲字53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5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9 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7 月17日,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已執5月」等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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