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4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光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之行為時點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8月6日前,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