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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堃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堃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堃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鄭堃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105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上開案件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01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105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8月共3罪,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283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均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01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再因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後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97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5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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