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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永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紹緯
被告
王玉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時間欄內關於「108年3月29日13時0分」部分,應更正為「109年3月29日13時0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6時間欄內關於「108年3月29日13時0分」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更正為「109年3月29日13時0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