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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程明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東昇

具 保 人 林詠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詠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詠御因受刑人即被告謝東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108 年刑保字第3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5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7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判決撤銷上開有期徒刑7 年4 月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與上開有期徒刑8 年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1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108 年刑保字第3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於執行中,以被告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14時30分應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居所,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0 年2 月23日警羅偵字第1100003687號函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10 年2月2 日14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之戶籍地址及在前開保證金收據上記載之住址,此亦有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而具保人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

(三)又本案被告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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