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承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3號、111年度執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承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佑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10年11月12日」)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即附表編號6,判決確定日期為110年12月15日),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於不逾越內、外部界線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