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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6號

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嘉年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啓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啓揚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啓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原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本院撤銷羈押,並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先行釋放被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年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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