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商啓泰

原告
葉淑如
被告
簡中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就其因遭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受有之損害,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115年度附民字第279號案件繫屬在案,原告復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對同一原因事實,以同一事由重複更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

               書記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0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