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丁○○、戊○○告訴被告即告訴人甲○○、丙○○、被告江相憶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戊○○、甲○○及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二紙附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