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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後政郭淑珍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丁○○、戊○○告訴被告即告訴人甲○○、丙○○、被告江相憶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戊○○、甲○○及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二紙附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後 政

法 官 郭 淑 珍

法 官 蔡 仁 昭

書記官 陳 旺 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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